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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包括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两方面。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履行对公司的指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主要包括: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